平安生产法讲座之六十九违反平安生产法的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分(一)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分依照平安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二是经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条规定的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具备保证平安生产的条件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分按照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按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劳动平安设施存在的问题,经职工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及时消除这方面的事故隐患,结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违反平安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