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产法讲座之六十违反平安生产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二)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平安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享有审查、验收的职权,理应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实践当中,有些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验收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要求企业使用其推荐的平安设备、器材、产品,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违法行为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利,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也损害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声誉,还会滋生腐败。为此,平安生产法第七十八条针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平安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首先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对于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符合审批、验收的条件,只是因为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没有购置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而不予审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应责令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对于在审查、验收中收取的费用,应当责令立即退还给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具体给予哪种行政处分,可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做出。这里讲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审查、验收中屡次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的生产、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审查、验收中屡次收取费用,且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等“等。这里所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人“员。这里所说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三、承担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