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第三章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规划2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条例。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公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应当符合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各种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建筑工地围墙(挡)、在建工程楼体;(三)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园、广场、绿地、桥梁、隧道、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3(五)公交车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车辆、船舶,水上漂浮物、充气物、模型,以及布幅、升空器具等可移动特殊载体;(七)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本条例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短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示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设施。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加强对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4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