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金融》2023年第1期个人破产制度入法的规范路径研究——立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林静(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破产制度适用主体的局限性和执行难等司法实践问题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入法的呼吁愈发壮大,深圳特区率先进行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取得成效,也为我国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个人破产立法模式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合并式立法体例和分立式立法体例都有其立足之地。考虑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制度的衔接问题与我国司法实际情况,个人破产制度入法宜采纳总分式立法体例,分编或分章规定,在专章中重点关注个人破产的准入门槛、破产失权复权制度以及辅助机制的设立,构建涉及全部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为我国提供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关键词:债务出清;营商环境;立法体例;准入规范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017-2023(1)-0092-06一、问题的引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实践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针对个人破产条文是否应当被纳入其中就展开过激烈探讨,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条件尚不成熟”为由未在法律上对个人破产制度予以确认。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同年8月深圳市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这一举措被普遍认为是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史上具有排头兵和风向标意义的地方性实践。我国现有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难以解决司法工作中的执行难、自然人的执行僵局严重阻碍企业破产、暴力催债等突出问题。自然人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机制的缺乏已然对企业破产程序和法院的执行效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剖析个人破产制度入法模式的可行性,在《深圳条例》的基础上理清市场退出机制的内部协调问题,相应地尝试构建个人破产嵌入现行法的配套制度,以期为个人破产制度本土化立法提供有益参考。二、个人破产制度入法之必要性证立西方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先于企业破产制度出现,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各国都有经典的论述。现代社会随着个人与经济社会融合的程度不断加深,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个人债务问题尤其是股东与企业、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严重阻碍了执行程序的终结,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个人破产制度入法的理论基础证成1.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理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运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