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纠纷是雇佣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案情简介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23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脚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37000元。办案思路及心得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在内的大量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学术文章,并与康桥淄博同事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的解释和处理不明确,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那么精神,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有可能最终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刘律师那么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搜集的学术论文、现行法律规定等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该案中的原告系流动于淄博某建材市场的没有特定雇主的众多劳务工之一,每天在市场上自主承揽装卸劳务并为不特定的商铺效劳,效劳结束即行报酬结算走人,可自主再为其它商铺提供类似效劳,其与被告之间仅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纯粹经济合同即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从事劳务效劳时的自身伤害承当赔偿责任。确定代理思路后,刘律师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观点的民事辩论状,同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场其他5个业户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自己观点。同时,庭前与承办人进行了沟通,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裁判结果在法庭调查时,法庭主要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损失情况两个争执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的法庭询问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被告每次装卸货物时通知原告,原告带几个人、带谁去装卸货物由其自己决定;被告按装卸货物的多少支付其报酬,一般都是当天结算;原告除了给被告装卸货物外,也给其他客户装卸货物,同样是按照货物的多少获得报酬。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体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照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装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