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之价值分析张晋红提要:诉的合并提出与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困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诉的合并问题上的立法缺陷,使之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制度,由此导致了种种实践性的弊端。只有在理论上充分认识完善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价值,才能引起立法界应有的重视,也才能通过完善诉的合并制度使民事诉讼法获得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开展。一、问题的提出实例之一: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8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因乙公司逾期未清偿债务,故丙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债务清偿之诉,并申请受理诉讼的A区法院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该诉讼程序中,甲公司向A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但A区法院未予受理。之后。甲公司以丙公司为被告,另行向B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B区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起诉。分析:甲公司诉丙公司确实认之诉与丙公司诉乙公司的给付之诉之间无疑是具有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在事实关系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事实是丙公司能够向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根底,没有该债权转让协议,丙公司就缺乏对乙公司提起给付之诉的事实根据;另一方面,在法律关系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丙公司对乙公司的给付请求权能否成立的依据,如果该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丙公司对乙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就不能成立。将具有如此逻辑关系的两个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处理的优势应是不言而喻的,同样,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实际结果却是法院拒绝了合并审理。问题是:法院能够拒绝合并审理吗甲公司能够另行起诉吗答案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标准之下,结论是肯定的——尽管这是令人疑惑的结论。实例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履行一份购销合同时发生纠纷。甲公司在自己住所地的A市东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承当违约责任。东区法院受理了该起诉,但被告乙公司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之后,乙公司以甲公司存在违约事实为由,向自己住所地的B市C县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由甲公司承当违约责任。C县法院受理了该项起诉,而甲公司向C县法院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分析:甲公司对乙公司之诉(先诉)与乙公司对甲公司之诉(后诉)出自于同一购销合同关系,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然而,实践中却并非如此,被告往往出于争夺管辖利益的需要,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