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治理制度1、按照平安消费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公司为从业人员装备劳动职业防护用品。装备劳动职业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年限,按照广西糖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2、各车间、科室必须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打算,然后报平安科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流科组织购置。3、保安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后勤保卫科做好使用打算,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流科购置,然后报平安科备案。4、各车间、科室人员按广西糖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时必须由当事人签名,不得代领;未列入广西糖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工种和治理人员,能够参照该标准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同意发放。5、各车间、科室必须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档案。6、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否那么仓库人员能够回绝验收入库。同时,并对采购人员处以采购总额的5%的罚款。7、各车间、科室不得自行购置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现金代替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打破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8、由于特别需要的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增发劳动保护用品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平安科审核,报公司领导批预备后发放。9、各车间、科室领导,必须对从业人员进展宣传教育,使每个从业人员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催促从业人员正常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10、任何人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变卖或者用劳动保护用品换取其它物品,一经觉察,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劳动保护用品价格一倍的罚款。11、凡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每觉察一次,对当事人处以20元的罚款。12、互换工种的人员,如原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半的,将原工种劳动保护用品交回仓库,并按新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13、新调入公司的人员应执所在部门证明到平安科审核前方可领用劳动保护用品。14、各车间、科室必须保管好公用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保护用品流失。15、从业人员必须保护劳动保护用品,因工作缘故导致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或丧失的,经平安科审核前方可补发,否那么,必须由当事人自行购置。16、保安人员互换工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退休的,必须将保安服装,帽微、领花、肩章、臂章和执勤装备交回后勤保卫科,其他工种人员,因互换工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退休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未过半的必须将劳动保护用品交回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