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大全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那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决、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23)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坚持依法依规、标准统一、公开公平的原那么;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那么。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方案和职位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效劳期为5年(含试用期),效劳期内不得流动。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方案,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方案,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调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职(岗)位数之内。有空编空岗的,用人单位分别向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用编方案、用人方案,经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