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慈善信托〔CharitableTrust〕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衡平法背景下的英国,随后移植到美国并在美国迅速开展,之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和台湾地区也有进一步实践,开展至今已经是相当成熟的制度,在解决社会贫困、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在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中,为慈善信托单列一章加以标准,强调了慈善信托的地位,为慈善信托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23年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方法那么明确了慈善信托的规制体系,进一步说明我国坚持鼓励开展慈善信托,并有意于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慈善信托出于慈善目的设立,从事公益事业,有效缓解了国家财政压力,在社会救助、推进现代社会和谐开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国均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慈善信托的开展。我国也规定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慈善法与慈善信托管理方法中,均未提出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2023年作为慈善信托元年,我国慈善信托合同规模到达了30.85亿元,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差距,2023年美国国家慈善信托〔NationalPhilanthropicTrust〕年报显示,截止2023年6月30日,美国国家慈善信托非限定性净资产总额〔Totalunrestrictednetassets〕为28.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98.23亿元1。我国2023年慈善信托总额远小于美国国家慈善信托的资产总额,其中固然有起步晚的原因,但税收导向作用不明显、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开展。我国慈善信托仍面临着税收法律体系不独立、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委托人利用慈善信托避税和重复征税等困境。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受托人采取了几种变形的慈善信托结构,将慈善组织拉入慈善信托中以便享受慈善捐赠的税收抵免。这些使得委托人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尽可能保证慈善信托的正常运转,但这终究是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条件下的权益之举,不利于慈善信托的开展也不利于政府监管。为健全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鼓励我国慈善信托的开展,防止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用慈善信托避税甚至逃税,可借鉴英国、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学习其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监管制度,设计和构建我国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二)文献综述研究一文中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方面分别对日本慈善信托税收政策1NationalPhilanthropicTrust,2023AnnualReport,P8进行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