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12讲破产原因、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债的保全、有效的个别清偿种类考点四企业破产法综合一、破产原因项目具体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破产原因(1+2)资不抵债:报表显示且无相反证据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金不足、扭亏困难、法定代表人失踪、强制执行无法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司法解释具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虽大于负债的前提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总结为六类,注意案例题的具体表述:①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②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债权人是否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如能依据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③债务人对破产申请人的债权“是否有担保”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异议④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如果存在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⑥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②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③破产受理后其财产因市场价值上涨而使得资产超过负债的、乃至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驳回消灭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因此而驳回破产申请”【提示】破产程序继续进行,在破产宣告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破产申请的提出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提出者破产程序种类债权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