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1页第06讲其他相关规定【知识点】其他相关规定(★)一、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合理支出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二、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股息红利: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其他收入: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1)股息、红利: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2)利息: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3)租金:融资租赁业务,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经营租赁业务,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4)特许权使用费: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5)财产转让: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三、共同费用扣除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别(地区)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四、亏损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具体情形境外亏损弥补期限境内外所得加总大于0非实际亏损额无限期弥补境内外所得加总小于0境外分支亏损额未超过企业盈利部分----非实际亏损额境外分支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部分----实际亏损弥补期限内弥补(5年)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