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1页第08讲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2013年8月27日,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知识点:情报交换(一)情报交换概述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情报交换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情报交换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我国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二)情报交换的种类与范围1.情报交换的种类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査、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2.情报交换的范围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为:(1)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2)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3)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4)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3.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并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出示。(三)税收情报的保密1.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秘密级。2.属以下情形的,应确定为机密级:(1)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2)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3.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应确定为绝密级。4.在确定密级时,应该同时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5.税务机关可以将收集情报的目的、情报的来源和内容告知相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以及执行税收协定所含税种相应的国内法有关的部门或人员,并同时告知其保密义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告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嫌疑,告知后会影响案件调查的;(2)缔约国一方声明不得将情报的来源和内容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6.税收情报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不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2页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税收情报应作密件处理B.税收情报交换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C.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