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5讲善意取得制度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①转让人有权占有、无权处分。【提示】适用例外Ⅰ如果转让人无权占有,适用于《民法典》第312条。Ⅱ如果转让人有权处分,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②受让人为善意。指的是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具有善意时,须负举证责任。Ⅰ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Ⅱ是否善意以动产交付时为准,交付之后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也不能阻却“善意”的标准。(权利人举证)【解释】由于特殊动产具有登记可对抗第三人的属性,因此考察特殊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时候,有可能因为受让人存在重大过失,而无法实现善意取得。A占有改定转移汽车所有权给B,虽然B没有占有该车,但是转让登记为B,所以受让人C存在重大过失。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善意取得制度是善意第三人的动态市场利益优先于所有权人静态利益的考量。因此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必须是市场交易行为。另外,如果交易的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标的物来源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从而影响受让人的“善意”。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处分人A将B的电脑赠与C,因为受让人C无偿获得电脑,不发生善意取得。④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提示】《民法典物权篇解释一》指出,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因为物仍然在转让人手中,此时选择保护真权利人,对于交易安全的损害尚可控制。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处分人A向C转让属于B的电脑,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但是受让人C无法满足善意取得中的“交付”。(2)法律效果①直接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真权利人丧失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②间接效果: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处分人A有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