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2期2023年3月政法论坛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41,No.2Mar.2023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规范路径研究秦前红摘要:党政机关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在我国有着较长的实践。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党政联合立规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党政机关联合制定党内法规在实现有效管党治党、节约规范制定成本、推动规则实施、推进国家有效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实践来看,党政联合立规主要存在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以及党政同责等特定领域。基于党规和国法的分殊以及严格依法立法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必要从进一步明确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和范围、优化联合立规的制定和发布机制、构建更为刚性的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促进党政联合立规实现更高程度的规范化,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关键词:党政联合立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优化路径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新《制定条例》)第13条规定:“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这一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党政机关可以联合制定党内法规(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党政联合立规)。从党内法规的性质来说,其本应属于政党自治规范,其适用范围和效力边界应当限定于党内,涉及国家(政府)管理事项的,执政党一般不直接作出规定。①但是,基于我国政党制度的特殊性和独特的党政结构,有关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共同发文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治理机制。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党政联合立规虽然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并未在制度上得到明确,随着党政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党的领导方式进一步优化,党政联合立规在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本上而言,这一制度所体现的是“党政双轨一体”之结构和该制度所内含的党政关系整合性以及联动性的特征。③党政联合立规是党政机关联合发文的一种特殊和高级形态,其规范程度更高、制定主体层级更高,影响也更大,但学界对此问题的专门关注尚不多,多将其置于党政联合发文中附带论述。党政联合立规和党政联合发文虽有共性,但在制定依据、立规主体、具体形态、规范的事项、规范层级以及名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说均有必要认识到联合立规的特性。因此,本文将专门讨论党政联合立规相关问题,以求充分认识到其独特之处及其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影响,阐明联合立规的规范化历程,其存在和发展的逻辑与特征,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