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我杨立新国《继承法》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1985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27年了,是我国目前实施最久而又没有进行过修正的民事法律。应当有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是,现行《继承法》是一部建立在公民没有多少遗产的基础之上的继承法,是一部穷人的继承法。在目前,我国公民的经济收入和个人拥有的财富已经与27年前的情形完全不同,不仅绝大多数人的财富有较大增加,而且还有更多的人有大量的财富,都会成为遗产。因此,《继承法》的现代化迫在眉睫。目前修订《继承法》恰逢其时,应当抓紧进行。笔者就修正《继承法》10个问题提出修法建议。一、扩大规定遗产范围修正《继承法》,首先就要扩大规定遗产范围,这是《继承法》现代化迫在眉睫的主要问题。现行《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这一概念下,列举部分遗产,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是列举的遗产范围过窄,一些重要的遗产没有概括在其中。由于该条文设有遗产的一般概念和兜底条款,尽管在法律适用上不会有障碍,但仍然存在缺点。(一)规定遗产范围的方式《继承法》如何规定遗产范围的方式,目前提出的方案有:1.列举+兜底式;2.概括+排除式;3.概括式。我原本倾向于采取“概括+排除式”的立法方案,理由是,对遗产的列举是永远也无法列举全面的,即使加上兜底的条款,也仍然会存在大量的疑问,并且在法律适用上也会存在不同看法;立法采取概括式的方式规定,具体内容交由法官判断,只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就是遗产,容易操作。对于有些财产在继承上受到限制,可以加上排除的条款。不过,立法不仅是为了操作,也是为了宣示。借鉴《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立法经验,适当的列举,既能够确定主要的遗产项目,又能够宣示主要的遗产范围,有利于人民群众掌握。因此,坚持《继承法》第3条采取的“适当列举+兜底”式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具有优势,也符合我国的民事立法习惯。(二)如何列举遗产项目在修正《继承法》中,提出了一些有争议的遗产项目。对此,笔者观点如下。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完全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但仍然是自然人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不能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