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ENVIRONMENTALPROTECTION·2012.07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法律解读2月29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一同见诸世人,自去年始便广受关注和热议的PM2.5终于成为国家标准。然而,标准的颁布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接下来,如何具体实施新标准,实现其绿色引领作用,才是更加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文/徐岭周珂标准决定评价结果,必须与时俱进“标尺”也是动态变化的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并非主观臆断,而是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特定区域某个时点或时期的空气质量进行描述、评定和预测。作为衡量尺度,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将对空气评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通过纵向和横向考察国内外环境标准的变迁可以发现,不仅各个国家同一时期的环境标准不完全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其不同历史时期的环境标准也是动态变化的。前者的不同是因为不同国家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空气污染状况和空气质量管理能力并不相同;后者的不同是因为一个国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仅污染物种类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会发生变化,而且经济有效的监控、治理特定污染物的能力也会变化。因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保要求,适时调整环境标准、监测指标、评价权重和环境质量的分级等,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体现。旧标准既已不合时宜,新标准理当应运而生我国首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于1982年,尽管历经1996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然而最后一次修订距今的10余年时间还是让它明显变得落伍,不仅遭到理论界的诟病,在实践中也受到公众的质疑。其评定和预测结果与人们的感受出现了较大分歧,造成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评价“自说自话”的现象。在此背景下,第三次修订终于在2012年到来了。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扩大了对人群的保护范围;二是增设了PM2.5浓度限制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制,收紧了PM10、二氧化碳、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与世界卫生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三是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如明确提出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能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将现行的API改为AQI,改进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将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与国际通行名称一致,体现了环保工作重点从控制污染物排放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