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LegalCases约谈,顾名思义,约好就某一问题进行商谈。通常而言,在行政机关人财物均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一旦约谈,必定是出现了相对严重的事态,双方才有必要坐下来商讨一番,以求解决争端平息事态。约谈制度看上去只是约来谈谈,但实质上却具有无形的约束力,这种效果源自于中国的官民文化传统,来自于约谈背后强大的公权力。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餐饮约谈通知》就仓促出台了。《餐饮约谈通知》对约谈制度的基本定位就是规制性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来通报事实、剖析原因、督促整改,确保食品安全。这种约谈对于提高行政监管的实效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餐饮约谈通知》在约谈权限安排上严重妨碍着约谈制度功能的发挥,在约谈处理的规定上更是严重扭曲了约谈制度的基本定位。在约谈权限上,《餐饮约谈通知》实行分级约谈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事故分成四级,分别由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这固然体现出对不同严重程度事故的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却与迅速处理、消除隐患、减少危害的事故处理原则相悖。在事故的应对上,谁最先知道情况,谁就应第一时间介入,确保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简单地将约谈与行政级别相对应,无助于查明事故的真实原因,无助于事故的及时解决。《餐饮约谈通知》虽确立了依法约谈的原则,但其约谈处理的规定却存在着严重违法的嫌疑。“约谈处理”的内容如下:(一)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与量化分级管理和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二)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三)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四)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约谈记录一律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被约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并食品安全约谈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约谈制度大约于2007年土地监管领域悄然兴起,迅速应用于各种行业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亦不例外。2010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以下简称《餐饮约谈通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率先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约谈制度。地方工商、质检部门也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