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作者简介: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能源法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研究”(项目编号:07JZD0014)的阶段性成果。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制*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尽管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中国没有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是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成员国,近年来积极通过立法等手段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制定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气候变化问题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的进程、内容以及体系完善上都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关键词:气候变化;可再生能源;政策;立法中图分类号:DF4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0)03-0011-11人类正面临气候变化的严重冲击,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正在进行积极的努力。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减缓”(mitigation)与“适应”(adaptation)作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两项最主要措施。所谓“减缓”实质是指公约的成员国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或者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汇”以预防气候变暖,这一措施也被称为“预防性”(preventativeresponses)应对。所谓“适应”实质是指通过增强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和社会制度的适应性,以减轻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的实际的或者可预期的不良影响,这一措施也被称为“调节性”(adjustments)应对。1“目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二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三是碳封存技术的应用。前两种方法已经较为广泛的应用,而碳封存技术还不广为人知”。2可以说,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是除节能、提高能效外最主要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途径,因而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与政策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受到各成员国的广泛重视。中国作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成员国,在2009年12月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变化大会上明确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中国在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领域的突出表现,表明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鲜明态度。11一、气候变化对中国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