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4月/11日/第B04版反腐民事立法:当务之急是制定民法典王利明法律体系的形成,绝不是说万事大吉,相反,我们强调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就是强调它要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完善。民事立法方面,制定一部科学的具有严谨的逻辑体系,面向未来又立足中国实际的民法典有深远意义。民法典的意义有人问,法律体系都已经形成了,还有没有必要制定民法典。首先,我觉得需要通过法典化,进一步增强民事立法的体系性。法律体系只是表明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是具体到民法部门里面,还不够体系化。这个体系的完成就是民法典所要解决的问题。除了法典化这条道路之外,目前还找不到更好的办法,使民事立法进一步体系化。尽管有了这些制度,颁布了一系列的民事立法,但是体系化程度不是很高,法律条文存在冲突的现象仍然存在。全国人大经常颁布一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的法律里大量修改原来法律的内容。但是在作出修改之后,并没有在新的法律里把修改掉的法条列出来,也没有指出究竟是哪一个法律条款被修改。以《担保法》为例,在《物权法》出来后,《担保法》的大部分内容都被修改了,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列出《担保法》里面哪些条款被修改。因为没有把具体列出来,所以法官适用法律的时候面临很多困难,直到现在还会看到有的法官在援引担保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这也不能怪法官,你让他逐条逐条去核对,哪一条已经被《物权法》修改,这个工作对他来说确实很难。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一审和二审法官适用的法律差异非常大。比如到商场购买的一个货物有瑕疵,一审可能适用合同法,认为商家具有不适当履行的责任,但是二审变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商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同的法律适用对应的责任范围会有很大不同。这个问题出在哪里呢?关键在于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立法法》的几个同事说,当然应该首先适用最基本的民事法律。什么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我觉得如果有了民法典,这个问题就好解决了。法官裁判案件的时候,首先应该援引民法典规定的制度。不能在民法典有规定的情况下,去查找特别法。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没有民法典,确实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很大的不便。这些都表明民法内部的体系性还不是太强。如果有了一部法典,今后就可以在法典里面修改,可以在法典里直接列出前面哪一条已经被修改,哪一条已经被替代,法官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