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研究402012年第9期一、改革行政规制的核心任务行政规制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规范、管理与服务的一种手段。在中国,“行政规制”尚不是实定法上的术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通过规制个人及企业的活动,以维护秩序或者事先防止危险的行政作用”①这层意义上,可以说行政规制与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是具有密切联系的概念。行政规制一般是通过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来实现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是行政规制最主要的实现方式和手段。本文所探讨的行政规制,主要包括这两者。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依法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再次重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既表明国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视,也说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始于上世纪末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该法不仅应当成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领域的基本法规范,而且也应当是对整个行政领域的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标杆性法典。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即体现了该法的精神。该法施行之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便是如何在该法的规范下切实地展开。换言之,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规制改革,应当以《行政许可法》为基本法规范。改革行政规制的核心任务,是推进规制系统的整合优化,以解决行政规制合理化问题。改革的指导原则应当是落实行政程序的三大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开原则。改革完善的具体目标,则应从两个方面着手:深化行政规制的法制建设;注重行政规制的关联性制度建设。行政规制的法制建设包括三大部分,即行政规制决策、行政规制运行及行政规制监督和责任。这三方面的法制建设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行政规制的法制度。行政规制的决策和运行,是行政规制制度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行政规制的监督和责任,既可单独来把握,也可作为行政规制的法制组成部分来理解,其是否有效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行政规制本身的运行是否完善。行政规制改革只有和与其关联性密切的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等多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才能巩固改革成果。由于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