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DAOZHIYOU2011年第7期■赵晓耕刘俊静法眼看“个税法调整”自今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到5月31日征集意见窗口关闭,征求意见数共23.7万条,是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最多的一次。由此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民众尤其是众多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修正,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的一次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改革。其公布草案征集意见的方式,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此次公开征集活动,也充分说明了立法机关对此次立法的重视,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提倡,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之路上又迈进了一大步。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整的方式,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适时地进行自我调整。由于不适应变化的社会环境或者不能真正起到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作用,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被修改或者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从历史背景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与修改,无不是当时历史情况下国情和社会情况要求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1980年开始将来华工作的外籍个人作为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运而生。其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务院又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入征税对象范畴。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至此,我国真正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法才最终确立。其后,又对“个税起征点”进行了两次调整,先后将起征点由800元调整到1600元、1600元调整到2000元。税收法律的产生与完善,都是与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紧密相连的。税法改革必须适“时”而“动”。改革开放以来,全体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得到普遍提高。同时在社会发展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国民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社会和谐与稳定受到挑战。尽管目前的贫富分化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但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我国政府,把缩小贫富差距作为自己的重要历史任务,一直致力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