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论丛Nov.,2011Vol.32No.112011年11月(第32卷/第11期)(DongYueTribune)[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培育先进法律文化,实施文化强省战略》(批准号:08DFXJ04,负责人:陆静)。[作者简介]陆静,女,青岛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叶秋华,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1898年德占之前,青岛是指以天后宫为文化中心、包括了上青岛村、下青岛村等村落的前海一带的有限区域。1898年3月6日,清政府与德国签订了《胶澳租借条约》,随后中德又签订了《胶澳租地合同》、《潮平合同》和《边界合同》,明确划定了胶澳租界地的范围:包括了今天青岛市区全部及崂山区、城阳区、胶州市和黄岛区的部分土地,海陆总面积为1128.253平方公里。因此,胶澳租借地的范围远远大于当时“青岛”的范围。据《胶洲湾》一书记载,1898年10月12日,德皇威廉二世借用“青岛”这个名称命名胶澳租借地的新市区为青岛,范围也只有现市南区和市北区的一部分,当时的青岛也只是整个胶澳租界地中的一个区。为表述方便,本文所指“德占青岛”等同于“德占胶澳”。德国占领青岛时期法制述评陆静1,叶秋华2(1.青岛行政学院法学部,山东青岛26607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1897年至1914年,德国强占青岛为其租借地,进行了长达17年的殖民统治。德国殖民者为了实现其在远东的军事和经济利益,对青岛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客观上推动了青岛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这一时期的青岛,在立法、司法、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成为当时中国治理有序的现代城市之一。德占青岛的法制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效用,是因为德国殖民当局特别重视建章立制、务实立法和严格施法。毋庸置疑,德占青岛的法制是帝国主义对我国殖民侵略的工具和手段,并最终服务于其非正义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关键词]德占青岛;殖民地法;述评[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53(2011)11-0181-05今年是青岛建置120周年。回顾青岛100多年的沧桑,有一段历史是绝对不能回避的,那就是德占时期。从1897年到1914年的17年间,德国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殖民地经营能力,不惜代价采用最新科学技术,运用国家干预机制,仿效军队模式,力图把胶澳1建设成一个“模范殖民地”。他们在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土地政策、市政规划、路港建设、工商业经营、办学活动、卫生保健、植树造林和赋税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对青岛城市的形成和现代化建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