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民主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涵盖立法平等朱力宇,化国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底包不包括立法平等,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立法平等论”与“司法平等论”的讨论,至今仍然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试图从正面回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的阶级性与“立法平等论”的冲突问题,为立法平等论寻找理论支撑,并对立法平等中不可忽视的差别对待问题作出简要论述。[关键词]立法平等;法的阶级性;差别对待[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487(2012)07-0060-04[收稿日期]2012-04-12[基金项目]2008年度司法部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2008994007)。[作者简介]朱力宇(1952-),男,江苏涟水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化国宇(1987-),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正如马克思说,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没有社会法治化,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可能实现。法治作为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1)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法律至上原则,即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3)人权原则,即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5)依法行政原则,即政府必须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行使权力,使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6)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治的起点和核心原则,也是保障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得以实现的基础性原则。我国法学界当前的通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要求法律适用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把法律作为同一尺度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全体公民,而不包括立法平等,法的阶级性理论是这种论断的理论依据。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包括国家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受宪法平等权拘束,平等地设定公民(法人)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