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页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29日/第007版法治星空“杀盗人非杀人也”之谬冯玉军余钊飞原文是:“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盗无难矣。”《小取》是《墨子》的余论,主要探讨辩论与认识事物方面的问题,但就是在这样一篇和政治、法律无涉的论述中,出现了一句尤为后人乐道的法律格言——“杀盗人,非杀人也”。《小取》通篇都在讲名实、推理和辩论,“杀盗人,非杀人也”是基于一系列的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这一结论的得出基于如下逻辑思路:车是木头做的;乘车却不是乘木。盗贼是人;盗贼多并不是人多;没有盗贼,并不是没有人。厌恶盗贼多,并不是厌恶人多;希望没有盗贼,不是希望没有人。这是世人都认为正确的,那么虽然盗贼是人,但爱盗贼却不是爱人;不爱盗贼,不意味着不爱人;杀盗贼,也不是杀人。看似没有相关的政治、法律理论做支撑,就得出了这样一个法律格言,其实不然。人既可以从生物学意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社会学意义上加以认识。在实际生活中,墨子对这种区分虽说不上很清晰,但至少说是有所认识的。“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在这里,两个“人”的概念是交叉使用的。“盗人,人也”,这是从生物学意义的层面上讲的,盗,有躯体,也有头脑,当然也算人了。“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这是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论“人”的,或者说是以墨子的“兼爱”观为铺垫论“人”的。在墨子看来。这些盗贼,杀人放火,抢劫财物,是人之大害,当然不能算是“兼相爱”的人了,由此得出了“杀盗人,非杀人也”。从伦理学的层面讲,是墨子在讲“兼爱”思想,但从逻辑学的意义上说,是犯了“四概念”的错误。墨家主张“慎刑”,认为应当赏罚得当,不枉不纵,即:“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但“杀盗人,非杀人也”有明显的重刑倾向,原因在于墨家站在下层劳动人民的立场上,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一种特别的愤慨。他们认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是因其“不以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有所取之故”,因此应当受到惩罚,甚至可以刑杀。这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护自己劳动成果和财产所有权的强烈愿望。墨家虽然维护私有制,也不否定贵贱等级,但是他们主张“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