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由广告主承担,但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王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广告主即运动器材公司承担。如果报社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发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报社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报社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广告法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先导案例解析【法律咨询10-1】当今,很多影视名星、歌坛名星、相声名星、小品名星、体育名星等,及一些中外人士,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失时机,将自己的“形象”作为资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做企业的代言人,为企业做形象宣传,为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等,获取经济利益。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的新型经济形态,应把“形象大使”纳入《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使其在监督管理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咨询10-2】不可以。因为《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案例分析10-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构成了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案例分析10-2】(1)违反了《广告法》第19条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