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案例解析](1)该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法》第9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合同法参考答案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本案中,乙电脑器件公司与甲计算机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未达成一致,也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该合同依法不能解除。(2)货物(内存条)的价格不能变更。《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先导案例解析]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案中,由于内存条不属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货物,因此该价格不能变更。[先导案例解析]案例分析及法律咨询参考答案【法律咨询5-1】主要考察学生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具体建议为:(1)注意合同中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具体包括当事人、合同的标的、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2)在签订该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履行的期限问题。因为该合同的标的为月饼,其消费的季节性非常强,所以在订立合同时要特别强调履行期限。【案例分析5-1】某超市发出传真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有效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定合同成立的内容。但是从这份传真的内容来看,是不具备一份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其没有标的的数量和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该传真的内容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是某超市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某超市不受该行为的约束。案例分析及法律咨询参考答案案例分析及法律咨询参考答案【案例分析5-2】(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