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_第四单元票据法律制度(1)︱习题精讲班-郭守【案例1】(2015年)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0万元。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汇票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5月1日,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5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3)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4)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1om案例1答案】(1)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在本题中,由12_第四单元票据法律制度(1)︱习题精讲班-郭守司并不是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B公司对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2)D公司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公司背书转让时,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D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4)G公司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尽管背书不连续,但F公司基于合并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后,F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G公司依法取得票据权【案例2】(2016年)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