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12讲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等2.和解程序(1)和解的申请【意义】和解制度是给债务人企业一个重生的机会,同时也是快速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机制。挽救企业的强制性效果不如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没有重要财产设置物权担保的企业。【举例】甲企业因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人去管理债务清偿问题,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了。虽然账面资产是高于负债的,但是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只有10。如果走和解程序,清偿率50,甲企业也可以继续经营。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和解。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对比】不能在破产原因有可能发生时,就申请和解。但是重整可以。(2)和解的表决与批准①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比】该表决方式与重组相似,只是重组分类表决。②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事项没有表决权。【对比】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事项分组表决。③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④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比】和解协议不分组表决,也不存在强制批准。但是重整正相反。(3)和解协议的终止①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比例范围内,不需要返还。【解释】超过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比例,则应当返还。②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其破产。而不能要求按和解协议强制执行。【解释】因为如果和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则会导致债务人财产全部或部分被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执行完毕,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4)和解协议的表决和效力①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解释】不包括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