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Ⅰ部分总则第1条定义本公约中: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其行事的他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委托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们行事,他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履行或实现履行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4.“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保证按照该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5.“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6.“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7.“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8.“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协议。9.“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任何有关货物运输的制定法,其规定不得用合同条款加以改变而不利于发货人。10.“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第2条适用范围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如果:(a)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或者(b)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第3条强制适用1.根据第2条,受本公约制约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订,本公约各项规定即强制适用于此种合同。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发货人在多式联运和分段运输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第4条多式联运的管理和控制1.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中有关运输业务的管理和控制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2.本公约不得影响各国在国家一级水平上管理和控制多式联运业务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包括就下列事项采取措施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以及各国有关当局之间就运输条件,特别是在引用新技术,开始新的运输业务之前,进行协商;颁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许可证;参加运输;为了本国的经济和商业利益而采取一切其他措施。3.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第Ⅱ部分单证第5条多式联运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