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参考教材《税法》(高教社2015年版)第一节税收实体法第二节税收程序法引例《关于海关执行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中指出:自2013年5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提示:公告是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这类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收实体法的实施和发展。此处的公告不同于专业性的或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公告。按国家专利法规定公布申请专利的公告,属专业性公告;也有按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递交诉讼文书无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时,可以发布公告间接送达,是向特定对象发布的,这些都不属行政机关公文。一、税收实体法的概念与特点第一节税收实体法第二节税收程序法参见第30页(一)税收实体法的概念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一、税收实体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收实体法的概念与特点第一节税收实体法第二节税收程序法1.税收实体法的特点:一是一税(种)一法。二是税收要素的固定性(二)税收实体法的特点与内容税收要素参见第31页一、税收实体法的概念与特点第一节税收实体法第二节税收程序法参见第31页二、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第一节税收实体法第二节税收程序法参见第31页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二、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二、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第一节税收实体法第二节税收程序法参见第31页(一)纳税义务人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者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委托代征人: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