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琦教授第十一章担保业务概述梁琦教授目录123担保的概念外汇担保的概念外汇担保的类型梁琦教授1.担保的概念梁琦教授1.1担保的方式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者提供。按照各国法律,担保分为两大类: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梁琦教授1.1担保的方式担保的方式有以下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留置;定金。(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抵押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而优先得到偿还。(3)质押(动产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梁琦教授1.2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担保是以开立担保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担保合同依担保人是否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和是否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划分,可分为从属性担保(保证)合同和独立性担保(保证)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独立性担保合同以基础合同或主合同的执行为基础,主债务人根据主合同所享有的抗辩权,担保人(或称保证人)也同样享有,其所承诺的责任通常属于第二性付款责任,即补充连带责任。其含义是,在担保(保证)合同的法律关系上,担保人只是第二债务人或从属债务人,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担保人才履行承诺的责任;或者是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向主债务人要求清偿,只有在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抵债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承担清偿责任。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具有如下的特点:担保人对债权人(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无条件的,即当受益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