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市长2021年12月29日—1—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最终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等级.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2—第四条(基本原则)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安全有序、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五条(推进机制)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以下简称推进机制),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第六条(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市交通部门负责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化、检验检测管理工作.市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相关工作.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产业—3—发展趋势,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创新管理方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第七条(浦东新区特别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