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卷第5期2023年9月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Liaoning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Vol.46No.5Sep.2023DOI:10.16216/j.cnki.lsxbwk.202305042收稿日期:2022-12-1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能动检察视野下企业合规制度建构研究”(22BF065);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清廉湖南建设视阈下监察证据规范化研究”(21A0087)作者简介:林艺芳(1985-),女,福建漳州人,湘潭大学副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研究。规范分析视野下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研究林艺芳(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允许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在证据种类方面的一致性以及在取证程序方面的基本统一性亦为二者的转化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监察法》的上述规定未区分可予转化与不可转化的证据类型,也未明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审查要求,使得证据转化成为现实难题。为此,我国立法应当进一步根据证据类型区分可予转化与不可转化的监察证据范围,并从外在形式、事实层面和合法性等方面明确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应适用的审查机制。关键词:监察证据;刑事证据;监察调查;初步核实;合法性审查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51(2023)05-0042-08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职务犯罪案件审前程序由既往的“自侦自诉”检察机关内部分工配合模式转变为如今的“调查起诉”监察检察异体衔接模式。办案模式的改变必然带来证据转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文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而言,在职务犯罪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已经不再归属监察机关管辖,除非案件退回补充调查,监察机关无权插手后续刑事诉讼程序事务。而监察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可否以及如何转化为刑事证据,属于典型的应由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因此理应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事诉讼法》)中,但《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却对此予以规定,颇有越俎代庖的嫌疑[1]。由于《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是从监察程序视角入手以服务于监察办案为基本出发点,因而在立法逻辑上和办案实践中难免与刑事司法存在冲突,这就为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增加了难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