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时代论坛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适用与配套机制思考中国内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调整,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这一修正向社会公众释放出一个信号,即未成年人的恶劣刑事犯罪不能“不了了之”,年龄不能成为恶劣刑事犯罪的保护伞。尽管如此,学界关于中国内地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并未停息。反对者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违背了防治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刑事政策,并认为此举可能会导致未成年罪犯难以返回社会进而再次选择犯罪。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阐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刑法第17条第3款如何适用,并建构完善相应的衔接配套机制,从而减少反对者的疑虑,为低龄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概述新修正的刑法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笔者对此次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持肯定态度,此举在整体维持既有标准的基础上回应社会关切。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下调至12周岁,以6岁入读小学计算,12周岁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小学教育,应该已经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及其危害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具备相应的自控能力[1]。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不代表绝对要承担刑事责任,谢昊坤1胡芷昱2(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519000;2.澳门理工大学语言及翻译学院中国澳门519000)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是我国根据犯罪现状所作出的合理调整,且12周岁应当已经对故意杀人和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所认识并具有自控能力。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并非仅指罪名,而是指具有其性质的行为;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应当建构累积评价制度、完善定期访问机制,为低龄未成人的健康成长营造更为良好的环境,预防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低龄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只有“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须承担刑事责任。而承担刑事责任并不直接与监禁刑划上等号。尽管根据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适用刑罚均为徒刑或以上,但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低龄未成年人有适用管制或缓刑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