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收稿日期]2023-06-29[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实施疑难问题研究”(21FXA004)[作者简介]杨立新(1952),吉林通化人,特聘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事民法学研究。广义债的变更概念之重新界定与整合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州510320)[摘要]债的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通常被解释为狭义概念,仅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非要素变更,不包含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要素变更。由于我国《民法典》第543条对后者未作明确规定,故对债的变更概念采狭义解释,以至于后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导致部分法官对这类纠纷案件的裁判出现错误。对《民法典》第543条规定的合同变更,即债的变更作广义解释,使其既能包括不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非要素变更,也能包括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要素变更。对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要素变更,分为新债与旧债的性质、内容不同的合同更替,新债与旧债的性质、内容相同的债的更新。经过整合,《民法典》第543条规定的广义债的变更包括债的更改、债的更替和债的更新,其中债的更改为不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非要素变更,债的更替与债的更新为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要素变更。建立债的变更的概念体系,能够以现有立法解决债的更替和债的更新法律依据不足的状况,统一对债的变更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关键词]债的变更;债的更改;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概念体系[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23)09-0062-18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变更就是债的变更,其内容比较简单,只规定了两个条文,即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26·同。”第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些规定与原《合同法》第77条和第78条规定相比,只是删除了第77条第2款,其他内容不变。本文以《民法典》第543条为依据,从债法角度研究债的变更,确认债的变更分为要素变更和非要素变更,债的要素变更导致债的关系失去同一性,为债的更替;非要素变更未使债的关系失去同一性,为债的更改。《民法典》规定债的更新,学界对此也没有深入探讨,这些都使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债的变更认识不足而导致立法的瑕疵和法律适用的困惑。[1]因而有必要厘清债的变更与债的更改、债的更替、债的更新的概念,重新进行整合,构成广义债的变更的概念体系。本文所称债的变更与债的更改、债的更替、债的更新与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