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25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一)大地测量;(二)工程测量;(三)摄影测量与遥感;(四)地图编制;(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六)地籍测绘;(七)房产测绘;(八)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九)测绘航空摄影;(十)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第三条四川省测绘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依法批准。在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平面坐标系统。第二章基础测绘第六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全省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改造与复测;(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四)全省基础测绘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的获取;(五)全省基础地理底图、政区地图和基本地图集(册)的编制;(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测绘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改造与复测;(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500、1:1000、1:2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四)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