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25(1996年2月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测绘工作实行城乡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测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测绘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对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以及保护测量标志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五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测绘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限额以下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测绘的,应当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并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对基础测绘的投入。第三章测绘资格认证及任务登记第九条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第十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向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乙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市、州、地测绘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