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辅导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九章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大纲解析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药品广告管理(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节药品广告管理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对《药品广告审査办法》作出修改。一、药品广告的审批1.审查机关:“省级药监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2.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3.申请人的资格①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②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③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4.药品广告的审查: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无需审查情况:①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②处方药,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5.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京药广审(“视”)第2016018888号”。二、药品广告的发布1.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④军队特需药品;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⑥批准试生产的药品。2.药品广告发布媒体的限制:①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第1页执业药师考试辅导药事管理与法规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③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媒体没有限制。3.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管理:20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