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知识产权法第二编著作权——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合理使用一、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1841年美国Folsom诉Marsh—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于后来成为美国版权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有著作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这一标准对其他国家的合理使用立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二、具体情形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个人”可以扩充解释为“家庭”。方式主是复制,但又不限于复制,朗诵、改编、翻译、表演他人的作品都属于使用作品的形式。(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一,是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二,是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三,是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其四,是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种复制的对象既包括他人已发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