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与实际操作员工的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员工的管理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员工的离职与法律风险的防范劳资利益平衡管控与法律责任员工的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案例1:OfferLetter(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陈小姐是上海一家民营企业的销售经理,经营业绩非常突出,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知名度。这家企业给她的待遇也不错,但她一直希望能到外企工作,并尝试向同行业一些招聘销售人才的外企提交简历。某日,她接到同行业一家外企的录用通知书,该家企业表示愿意录用其为销售经理,并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了她的薪资待遇,并约定1个月后正式到本企业上班,并提出让她先做一个本行业的销售调查报告。陈小姐非常高兴,马上向自己所在的企业提出辞职,并在数日之后向该企业提交了一份销售调查报告。但是临近约定上班时,这家外企却突然通知她由于人力资源模式临时调整,她的职位已经被精简掉了,所以她不用来报到上班了。陈小姐接到通知后一下子就傻眼了,于是打电话给这家外企,告知他们自己已经辞掉了薪水丰厚的工作,现在新工作又取消了,代价巨大,希望他们给个说法或如约提供岗位。这家外企提出,录用通知书只是一个通知,并不是劳动合同本身,她的说法不成立。案例分析:企业向员工发放offerletter,其实是一种要约的法律行为,对企业和员工双方进行约束。由于offerletter的本质仅是双方达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况下,聘用双方会在条款中具体明确员工的录用或入职日期,因此offerletter虽然成立了,但是在约定的录用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那么在此情况下,offerletter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违约,但是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操作:然而在某些实际情况下,企业的违约行为将不仅涉及合同本身,而且还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企业在发送offerletter后,员工即履行劳动义务,那么双方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本案例中即是如此。陈小姐已按该外企要求提交了销售调查报告,说明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已经运行,那么双方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企业的撤销录用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该直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依照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其随意的解除行为会因为员工的诉请而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撤销。如果员工同意企业的单方解聘行为,那么企业必须按照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