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章、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本会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事项记录和反映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2、本会资金由理事会集中管理,归口使用。3、本会资金使用实行年度预算制度。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综合平衡,报民政局、区红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理事会按预算实施,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决算。本会应严格按照预算专款专用,使用预算外的资金须报理事会议讨论并经理事会、区民政局批准追加资金后方能使用。4、本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任职资格证书,并根据会计的有关规定依法建账,保证本会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的职责应严格实行分离,并按本会实际工作情况,对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轮换。6、每月10日前须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季度需另报基金收支统计报表、半年度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终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报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7、本会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接受监事会监督检查、接受税务部门税务监督、接受捐赠人查询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收入管理1、向本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捐款登记手续,及时建立捐赠人信息库;通过银行向我会的捐赠,应将银行汇款单复印留做备查。2、凡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应及时开具合法“收据”,并及时解交银行。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不得私设小金库,并且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总分类账核对无误。3、因印戳、日期、金额有误等原因造成退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予以调换。4、定向捐赠须根据捐赠协议、捐赠意向书等书面依据确定;各类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制订管理办法并报区民政局或区红会备案。5、捐赠人中途改变捐赠用途的,须由捐赠人提供书面凭据确认。6、各街道和部门的捐赠收入须直接汇入本会账户。三、支出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依法治会、勤俭办会,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严格预、决算制度,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2、各类资金的使用,应建立资金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使用。使用时须将“登记簿”与有关凭证一起交财务核实并付款,及时反映各类资金使用和结余的情况,年末与区民政局或区红会核对有关资金使用数据。3、本会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