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