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所投资公司董事会议事及决策规则、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公司全部资产经营活动,对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重工”)负责。新兴重工选聘或解聘董事、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第二章董事会的授权第四条在遵循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分权手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对董事长在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及对外借款等特别事项进行如下授权:(仔细对比集团层级手册)(一)对董事长的授权:第五条董事长应及时就上述授权的行使、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备案。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授权作出调整。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董事会每年应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包括一次年度会议、一次半年度会议及两次季度会议。对公司上年工作完成情况、本年度(季度)计划安排、年中运行情况和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十五日内召开。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新兴重工认为必要时。第八条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机构或个人要先签署书面提议(应注明会议议题),提请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二)董事长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五日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长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履行职责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将该情况上报新兴重工,由新兴重工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十日(定期会议)或五日(临时会议)以前将书面形式的会议通知和议案文件以电子版或打印版方式寄送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