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Sep.,2023第36卷第3期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Vol.36No.3【民商法研讨】收稿日期:2023-07-02基金项目:2023年度上海公安学院院级课题“《民法学》本科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编号:23KG00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梁晨颖(1995-),女,上海人,上海公安学院法律教研部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公安法学。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制度研究———《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的个案解释与张力释放梁晨颖(上海公安学院法律教研部,上海200439)〔摘要〕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制度的含混性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双重效应。一方面,法官对扶养关系形成标准等裁判不一,基层法院负担巨大。另一方面,法官具有裁量空间,藉由个案解释回应定分止争与裁判正当性的需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个案解释应于形式科学范畴为可反驳之逻辑推演。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的“抚养”应在文义“预测可能性”内扩张解释为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及继子女赡养继父母。扶养关系形成标准可援用动态体系论,以经济供养为核心,共同生活、情感关怀等要素协动互补。扶养关系形成后并未固化,继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再婚关系解除等情形均可能打破既已形成的扶养关系。〔关键词〕继父母子女;法定继承;民法典;个案解释〔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3-0069-06一、问题之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互享继承权。该规定突破传统继承权产生基础,系我国继承法之特色。[1]该制度初见诸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婚姻法》)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以下简称《继承法》),旨在形塑养老育幼的道德风尚,促进家庭和谐稳定。[2]在经济发展落后、家庭财产较少、集体观念主导的改革开放初期,对解决文革后重组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现今,公民财产骤增、个体意识觉醒、价值观念位移,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纠纷井喷,基层法院负担巨大。原制度是否应继续保留?如果保留,理由为何?应否作出细化?如何细化?如果删去,又有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