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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债券市场投资手册-2019.1-28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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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外汇 交易中心 债券市场 投资 手册 2019.1 287
1 2 中国债券市场投资手册中国债券市场投资手册 (2019 年 1 月)3 目录目录 第一部分: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览.4 第二部分:常见问答(Q&A).20 致谢.32 Part I China Interbank Bond Market Overview.34 Part II Q&A.56 Acknowledgments.74 附录:结算代理模式及“债券通”相关文件.75 APPENDIX:Rules and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CIBM Direct and Bond Connect North Bond.158 4 第一部分: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览第一部分: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览 中国债券市场是全球第三大债券市场,存量规模突破 84 万亿元,形成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为辅,柜台市场为补充的市场格局。从整体规模和交易活跃度来看,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市场占比约为 90%,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同业存单等国际投资者最为关注券种的主要流通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于1997 年,经过 20 余年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与投资品种不断丰富,对外开放进程稳步推进。截至 2018 年 11 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存量规模 74 万亿元,全年交易量近 800 万亿元,市场参与主体突破 25000 个。一、一、市场组织结构市场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交易平台、登记托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投资主体和发行主体,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一一)监管机构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英文简称 PBO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监督管理银行间市场。此外,市场参与者根据主体类型的不同,还会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体监管,在外汇使用方面受到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简称 CBIRC)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5 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简称 CSRC)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英文简称 SAFE)为中国管理外汇的职能部门,负责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资金汇兑及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二二)自律组织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英文简称 NAFMII)经国务院同意、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截至 2018 年 11 月末,协会共有各类会员 6666 家,包括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大型企业等各类机构。协会的工作职责为:1)制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实施。2)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管理。3)根据市场需求组织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4)开展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推动市场规范发展。5)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收集、整理和发布市场信息。6)组织银行间市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7)组织会员进行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维护会员权益。8)开展对外交往,推动市场国际化,为会员“走出去”搭建桥梁。(三三)交易平台、登记托管机构以及资金支付系统交易平台、登记托管机构以及资金支付系统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英文简称 CFETS)是银行间市场唯一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交易平台。外汇交易中心为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及衍生品市场提供发行、6 交易、交易后处理、信息披露、基准、培训等服务,承担市场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传导提供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发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基础利率(LPR)、人民币参考汇率、CFETS 人民币汇率指数等基准指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英文简称CCDC)、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英文简称 SHCH)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主要提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其中,中央结算公司是为中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招标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付息兑付等服务;上海清算所为公司信用债券、金融机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产品等 4 大类,短融、超短融、同业存单、资产支持类票据、部分金融债券等 20 种债券提供招标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披露和付息兑付服务。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提供境内资金清算服务和资金的划付服务;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二、二、参与主体参与主体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有 25000 多个参与主体(含产品),其中法人机构约 3400 个。活跃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资管类产品、境外机构等市场参与者。同时,为了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价格发现,降低发行人筹资成本,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截至 2018 年 117 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 30 家做市商和 55 家尝试做市机构,其中“北向通”报价机构 34 家。为便利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投资交易,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可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债券代理交易与结算服务。截至 2018 年 11 月末,符合条件的结算代理人共 19家。三、三、市场结构与投资品种市场结构与投资品种 (一)债券市场债券市场 截至 2018 年 11 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存量规模超过 74 万亿。其中利率债占 37.2%,信用债和同业存单合计占 62.8%。表表 1 1 主要债券的发行托管情况主要债券的发行托管情况 债券品种债券品种 发行主体发行主体 登记托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 占比(占比(%)国债 财政部 中央结算公司 18.10%地方政府债 地方政府 24.00%央行票据 中国人民银行 0.00%企业债 非金融企业 3.40%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 1.68%国际开发机构债 国际开发机构 0.03%政策性金融债 政策性银行 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27.00%其他金融债 商业银行/非银金融机构 政府支持机构债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金公司 同业存单 商业银行 上海清算所 13.10%超短期融资券 非金融企业 12.69%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项目收益票据 信用联结票据 8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 特别提款权计价债券 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机构 债券市场交易工具主要包括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2018 年 1-11月,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成交量已达 131.1 万亿。在各现券品种中,市场流动性较好的品种为同业存单和关键期限利率债,尤其是关键期限国债和国开债。图图 1 1 各类债券的成交占比各类债券的成交占比 债券借贷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常用的交易工具之一,为债券融出方盘活存量、增厚收益,为债券融入方提供满足临时性债券需求、实现投资策略、提高债券使用效率的工具。2018 年 1-11 月,债券借贷交易量为 2.6 万亿元,主要借贷标的券种为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地方政府债。(二二)债券回购市场债券回购市场 债券回购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最重要的流动性和负债管理工具,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者区别在于:质押式回购不改变质押券所有权,而买断式回购产生所有权变更。其中,质押式回购国债13%地方政府债3%政策银行债33%同业存单38%企业债1%中期票据5%短期融资券5%其他信用债2%其他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其他信用债9 是中国投资者更常使用的工具,2018 年 1-11 月,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量分别为 649.6 万亿元和 13.2 万亿元,占比分别为98.01%和 1.99%;回购期限主要集中于隔夜和七天,占比合计超过96%。图图 2 债券回购市场的交易量(万亿人民币)债券回购市场的交易量(万亿人民币)(三三)衍生品衍生品市场市场 在传统现货产品基础上,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发展了较为全面的衍生品序列,包括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债券远期等利率衍生品及信用衍生品。2018 年 1-11 月,衍生品市场交易总量近 20 万亿元。利率衍生品市场。利率互换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最活跃的利率衍生品和利率风险对冲工具,日均成交量约 800 亿元。从产品看,分为FR007 和 Shibor 3M 两类,其中 FR007 成交较为活跃;从期限上看,覆盖 1 年到 10 年期,其中 1 年期和 5 年期成交较为活跃。图图 3 3 利率互换交易量(十亿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量(十亿人民币)99.5141.7158.1224.2441.1599.4616.2668.90.0200.0400.0600.0800.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10 信用衍生品。2010 年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先后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联结票据(CLN),丰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完善信用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四四)外汇交易外汇交易 境外投资者无论通过“债券通”还是 CIBM 模式入市,均可以在岸 CNY 价格进行外汇即期、远期、掉期等交易,完成外汇兑换和汇率风险对冲。四四、交易机制交易机制 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询价交易、点击成交、请求报价以及匿名点击等交易机制。2018 年现券市场中,约有 40%的交易通过询价方式达成,约 40%的交易通过点击成交和请求报价达成,20%交易通过匿名点击达成。(一一)询价交易询价交易 交易双方通过一对一交谈自行商定交易要素,以对话报价形式达成交易。(二二)点击成交点击成交 做市机构发出买卖双向的可直接成交的报价,市场机构点击报价达成交易。(三三)请求报价(请求报价(RFQRFQ)市场机构就标的债券向做市机构发送报价请求,做市机构据此回复报价,市场机构选择做市机构回复的报价达成交易。(四四)匿名点击匿名点击 基于双边授信的匿名撮合机制。参与机构发送限价订单,系统按11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过滤授信名单后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报价则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五五、对外开放、对外开放 (一一)债券发行方面债券发行方面 熊猫债券、SDR 计价债券以及其他债券发行有序推进。熊猫债发行方面,2005 年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首次获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此后,境外非金融企业、国际开发机构及外国政府类机构开始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是熊猫债发行的重要依据。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截至 2018 年 10 月,境内熊猫债累计发行金额达 2723.30 亿元,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熊猫债券 1800 亿元。从发行人机构类型来看,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发行量居多(该类发行批准与发行程序可参见图 4),支持了包括芯片制造、绿色环保、汽车、港口、医药、电力、仓储物流、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企业的发展。历史来看,熊猫债多数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单支熊猫债的平均发行金额在 15 至 20亿人民币,已完成发行熊猫债的发行期限为 70 天10 年,其中,3年是最常用期限,5 年其次。截止 2018 年 10 月,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存续期的熊猫债托管余额为 2537 亿元。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 1425 亿元,(上海清算所托管 1385 亿元,中央结算公国债托管 40 亿元),交易所市场12 托管余额为 1112 亿元。图图 4 4 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熊猫债注册发行流程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熊猫债注册发行流程 图图 5 5 近三年熊猫债发行量(十亿人民币)近三年熊猫债发行量(十亿人民币)表表 2 2 近三年熊猫债发行情况近三年熊猫债发行情况 发行人类型 单位:家数 发行方式 单位:发行单数 外国政府机构 金融机构 非金融企业 公开发行 私募发行 银行间市场 2016 年 2 5 10 17 N/A 2017 年 2 4 20 19 7 2018 年 1-10 月 2 9 25 20 16 交易所市场 2016 年 N/A 6 38 33 11 2017 年 N/A 1 8 5 4 2018 年 1-10 月 N/A 5 8 12 1(二二)债券投资方面债券投资方面 2005 年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稳步推动对外开放,逐步引入境外投资者,并结合市场发展需求先后推出了结13 算代理模式和“债券通”模式。图图 6 6 境外投资者进入市场间债券市场方式境外投资者进入市场间债券市场方式 1.境外投资者参与市场的基本情况 2016 年以来,随着人民币正式纳入 IMF 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债券的投资热情快速提升。截至 11 月底,共有 1200多家境外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模式和“债券通”模式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持有债券余额 1.75 万亿人民币,其中约 90 家境外机构同14 时选择两种模式入市。“债券通”于 2017 年 7 月上线运行以来,参与的境外投资者数量已超过 450 家,覆盖全球 38 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成交量超过 1 万亿元。结算代理模式下,参与的境外投资者数量已达749 家,机构类型逐渐丰富,交易量实现平稳增长。图图 7 7 境外投资者持仓情况(十亿元)境外投资者持仓情况(十亿元)图图 8 8 境外投资者持仓结构(境外投资者持仓结构(20182018 年年 1010 月)月)表表 3 3 境外投资者主体结构境外投资者主体结构 机构类型机构类型 结算代理模式结算代理模式 “债券通债券通”模式”模式 主权类机构 69-商业银行 138 86 金融产品 489 298 保险公司 27 10 证券公司 12 32 其他金融机构 14 29 合计 749 455 2017 年 7 月“债券通”启动以来,境外投资者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量和持仓量开始加速增长。2018 年 1-11 月,境外投资者的交易量约 3 万亿元,环比增长 45%;活跃的投资者类型为境外央行、境外银行和境外资管产品;主要交易的券种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同业存单,待偿期集中于 3 年以内。截至 2018 年 11 月末,境外投资者持仓余额 1.75 万亿元,较 2017 年 6 月末增长了 96%以上,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持仓的比重已超过 2%。目前境外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持有的债券类型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同业存单,占比分15 别为 62%、20%和 13%。2.两种模式的交易结算流程 结算代理模式和“债券通”模式的交易结算流程如下:图图 9 9 结算代理结算代理模式交易模式交易结算结算流程流程 图图 10 10“债券债券通”模式交易结算流程通”模式交易结算流程 16 3.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 表表 4 4 结算代理模式及“债券通”模式对比结算代理模式及“债券通”模式对比 结算代理模式“债券通”(仅北向通)模式 入市备案 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投资者可委托外汇交易中心、境内托管机构、结算代理人等代理备案机构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可直接向上述代理备案机构或其境外合作机构递交备案相关材料 交易平台 CFETS CFETS 与彭博、Tradeweb 等国际电子交易平台对接 交易方式(1)由代理行发起交易,询价方式 境外投资者自主向“北向通”报价机构发起请求报价 交易对手方(2)银行间市场交易成员 境内“北向通”报价机构 交易时间 9:00-12:00,13:00-17:00(GMT+8)9:00-12:00,13:00-16:30(GMT+8)投资范围(3)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所有产品;非央行类机构可交易现券,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其中,境外参加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还可开展回购交易 现券交易 汇率风险对冲(4)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各类境外投资者可进入柜台市场,可以在岸价格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 可通过香港结算行以在岸价格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 托管方式 一级托管 多级托管 结算方式(5)DVP DVP (1)交易方式 在结算代理模式中,境外投资者可使用传真、邮件或外汇交易中心的代理交易客户端(ATS)等方式向结算代理人提供交易委托,结算代理人代理境外投资者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以询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在“债券通”模式中,境外投资者可直接登录国际第三方交易平台(如彭博、Tradeweb)接入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以请求报价(RFQ)的方式达成交易。17 (2)交易对手方 在结算代理模式中,境外投资者可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成员进行交易。在“债券通”模式中,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与境内“北向通”报价机构达成交易。(3)投资范围 在结算代理模式中,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所有产品;非央行类机构可交易现券,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其中,境外参加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还可开展回购交易。在“债券通”模式中,目前境外投资者仅可交易现券,未来将进一步扩展到其他交易品种。(4)汇率风险对冲 结算代理模式下,境外主权类机构和参加行在签署 NAFMII 协议或 ISDA 协议后,可申请成为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直接参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风险对冲。其他商业类境外投资者可在签署 NAFMII 协议或结算代理行自身业务协议后通过结算代理行在柜台市场进行外汇风险对冲。在“债券通”模式中,境外投资人可以用在岸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做汇率风险对冲。境外“债券通”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5)结算方式 在结算代理模式中,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结算。18 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后,结算代理人将交易系统中生成的成交单反馈给境外投资者,使用外汇交易中心代理交易服务(ATS)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系统自行、实时查询成交单。收到成交单后,境外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其全球托管行发送结算交收指令授权结算代理人完成债券结算。对于需要发送结算指令办理债券结算的境外投资者,结算代理人在交收当日审核上述结算交收指令无误后,将资金从境外投资者在结算代理人处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NRA 账户)划拨至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并代理境外投资者完成在境内托管机构系统中的结算确认。对于不需要发送结算指令办理债券结算的境外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直接代理境外投资者办理前述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结算当日,结算代理人向境外投资者或其全球托管行发送相关结算单据确认结算交收完成。在”债券通”模式中,境外投资者通过全球托管行或香港当地的托管行在香港金管局 CMU 开立债券账户,香港金管局 CMU 在境内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其代理境外投资者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登记在 CMU 名下并依法享有债券权益。达成交易后,境外投资者向 CMU 提交结算指令,CMU 根据境外投资者的结算指令,确保境外投资者债券或资金头寸足额后向境内托管机构完成结算确认。境内托管机构完成 CMU 名义持有人账户与境内报价机构债券账户之间的债券结算,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完成境内报价机构(或其委托的境内 CIPS 直接参与者)资金账户与境外 CIPS 直接参与者(中银香港)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19 4.最新进展 政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政策,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18 年 8 月,“债券通”全面实现 DVP 结算及交易前分仓功能。2018 年 10 月,“债券通”实现交易后分仓功能。2018 年 11 月,外汇交易中心和彭博(Bloomberg)在“债券通”和结算代理模式项下的合作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待正式上线以后,“债券通”投资者可通过多个电子交易平台发送报价请求,与境内“北向通”报价机构进行交易;结算代理模式下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彭博实现指令交互功能,向结算代理行发送交易指令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配套措施方面,信用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也在稳步发展。2017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 7 号就境外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作出了明确要求。2018 年 3 月市场交易商协会宣布正式接受境外评级机构注册,标普、穆迪、惠誉三家全球信用评级公司已开始筹备在华独资经营。20 第二部分:常见问答(第二部分:常见问答(Q&Q&A A)一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哪些?、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哪些?答:包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2015220 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 号(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的境外投资者。目前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同一资产管理人的不同产品须分别入市,不同产品被视为不同的境外投资者。二二、入市备案入市备案及开户相关及开户相关问题问题 1 1.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办理入市备案?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办理入市备案?答:结算代理模式结算代理模式。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委托结算代理人办理备案。为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备案采取电子备案,即网上申请和网上递交材料。结算代理人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时需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结算代理协议。“债券通”模式。“债券通”模式。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委托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托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21 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委托外汇交易中心备案的,可向“债券通”有限公司提交入市备案和开户申请材料。2 2.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开立哪些账户?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开立哪些账户?答:结算代理模式。答:结算代理模式。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由结算代理人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开通交易账号;在其结算代理人开立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资金专户(人民币或/和外汇专户);在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用于银行间市场交易 DVP 结算的债券托管帐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如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外汇即期或衍生品交易涉及外汇收支的,则需在结算代理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和符合条件的境外参加行可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债券通”模式。“债券通”模式。境外机构需要申请 CMU 客户编号和 Tradeweb等交易平台 ID,待入市备案完成后,外汇交易中心将生成交易账号。同时,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通过 CMU 成员或直接在 CMU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若境外机构投资者只使用自有人民币投资、不涉及外汇兑换的,无须通过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若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外汇投资,或者使用部分自有人民币、部分外汇投资的,需通过债券持有人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专户、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3.3.同一机构的多个产品入市,是否需要分别备案?同一机构的多个产品入市,是否需要分别备案?答:为清楚辨识及独立处理投资者的资产、保障投资者的实益拥有权,多支产品应分开单独备案。4.4.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答:现在备案通知书已无有效期限制。22 5.5.境外投资者如何办理境外投资者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外汇登记?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投资者应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6 6.境外机构投资者能否同时选择多个渠道入市境外机构投资者能否同时选择多个渠道入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债券通”和结算代理模式入市。7 7.哪类机构可以作为结算代理人?哪类机构可以作为结算代理人?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作为结算代理人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结算代理人相关的资格批准。23 8 8.在结算代理模式下,能否选择多个结算代理人?如能,结算代在结算代理模式下,能否选择多个结算代理人?如能,结算代理人间的债券能否够互转?理人间的债券能否够互转?答:商业类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法人产品仅可选择一家代理人;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各个非法人产品可在备案时自主选择不同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代理人,不同产品所持有的债券不能互转。央行类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可同时选择人民银行代理和商业银行代理,境外机构投资人更换结算代理人,可按照境内托管机构官网上公布的操作须知办理。9 9.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变更结算代理人?何时需要及如何进行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变更结算代理人?何时需要及如何进行变更备案?变更备案?答:可以,但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结算代理人需进行相应的变更备案。需要变更相关备案信息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委托新结算代理人在准入备案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备案。三三、投资交易、投资交易 1.1.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是什么?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是什么?答:境外央行类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可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人民银行(2016)第 3 号公告所定义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开展现券交易,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还可开展回购交易。24 目前,“北向通”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未来将逐步扩展。2.2.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对手开展债券回购、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对手开展债券回购、利率衍生品交易、债券借贷等交易前,须签署哪些协议?利率衍生品交易、债券借贷等交易前,须签署哪些协议?答: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机构须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回购主协议;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境外商业类机构须与交易对手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境外央行类机构须与交易对手签署 ISDA 协议或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3.3.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答:结算代理模式结算代理模式。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在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已批准外汇交易中心与彭博开展合作,支持将来境外投资者通过彭博终端与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向结算代理人发送委托指令。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直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债券通”模式“债券通”模式。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 Tradeweb、彭博等境外交易平台接入“北向通”,与“”北向通”报价机构在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达成交易。4.4.“债券通债券通”模式下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与对手方开展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与对手方开展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需与境内“北向通”报价机构通过 RFQ 方式达成交易。具备较强的报价、定价能力,且具有良好国际声誉、具备支持“北向通”业务持续稳定开展的人员、制度和设施以及其他为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所必要的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机构可成为“北向通”报价机构,目前有 34 家“北向通”报价机构。25 5 5.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采用怎样的结算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采用怎样的结算周期?周期?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结算周期为:1)T+0,即结算日=交易日;2)T+1,即结算日=交易日+1;3)T+2,即结算日=交易日+2。现券交易结算统一采用款券对付方式。6 6.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境内债券存在哪些交易金额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境内债券存在哪些交易金额限制?答:目前为最小 10 万元人民币每笔,但市场惯例为单笔最小1000 万人民币。7 7.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完成交易后,如何取消交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完成交易后,如何取消交易及结算?易及结算?答:已于外汇交易中心系统确认的交易不可修改或撤销。如遇结算失败,结算双方需要分别向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提交备案表。结算代理模式结算代理模式。结算代理人应协助其向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及外汇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失败备案,并说明相应结算失败具体原因。“债券通”模式“债券通”模式。如遇结算失败,境内“北向通”报价机构可直接向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或者上海清算所提供备案表,境外机构投资人可在完成备案表信息后,委托债券通有限公司代为向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提供备案表。8 8.监管部门是否会监测市场主体的投资交易行为?监管部门是否会监测市场主体的投资交易行为?答:外汇交易中心等机构会监测和了解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重点监测异常交易和违规交易等影响市场秩序和公平的行为,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其中,异常交易是指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单笔26 报价或交易量远高于实际需求、交易双方或多方以虚增交易量为目的的对倒交易等行为。违规交易是指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9 9.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于跟关联方有关的交易行为是否有信息披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于跟关联方有关的交易行为是否有信息披露义务?露义务?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9 号,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信息披露: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债券交易;资产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债券交易;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债券交易;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按照以上法规规定,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信息披露或报告。四四、资金汇兑、资金汇兑 1 1.结算代理模式结算代理模式下,商业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资金专户有哪下,商业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资金专户有哪些用途?些用途?答:资金专户(含人民币及外汇)仅用于资金汇出入、交易资金汇兑、划转、手续费支付、付息兑付、资金收款等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用途。2.2.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有无额度与期限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有无额度与期限限制?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决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期限与投资规模,并无额度与期限的限制。以 QFII、RQFII 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在其获批额度内开展投资。3.3.资金汇进汇出有哪些限制?资金汇进汇出有哪些限制?27 答:结算代理模式结算代理模式。对于境外央行类机构,无资金汇出入限制。对于境外商业类机构,若以单币种汇出入,无资金汇出入限制;若同时以人民币及外币汇出入,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与外管局的相关管理政策: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资金,既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 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首笔汇出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 110%。“债券通债券通”模式”模式。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北向通投资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该兑换回外汇。4 4.“债券通债券通”香港结算行有哪些家?”香港结算行有哪些家?答:“债券通”香港结算行包括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根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和安排,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第 40 号公告以及外汇交易中心市场准入相关规定,香港地区人民币购售业务参加行经外汇交易中心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债券通”香港结算行名单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实时查询。5.5.结算代理模式结算代理模式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时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时是否可以在不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的情况下,有结汇需求时将美元从境是否可以在不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的情况下,有结汇需求时将美元从境外美元账户汇至结算代理人的境内美元账户,而有购汇需求时结算代外美元账户汇至结算代理人的境内美元账户,而有购汇需求时结算代理人将美元划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外美元账户?理人将美元划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外美元账户?28 答:结算代理模式下的商业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境内结算代理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境外机构投资者因办理即期结售汇或外汇衍生品业务发生到期交割的,涉及的外汇收入或支出应通过其于结算代理人处开立的外汇账户办理。五五、其他相关问题解答、其他相关问题解答 1 1.如何理解“如何理解“债券通债券通”项下境外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项下境外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答:“债券通”采用国际通行的多级托管模式。境外投资者是指名义持有制度下的债券实际权益拥有人,也即不再以自己名义代他人持有债券的最终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包括为自己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和以自己名义代他人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即名义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应为托管机构,如托管银行、中央存管机构等。此处的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与国际通行规则以及“沪港通”“深港通”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相同的。2 2.“债券通债券通”项下,名义持有人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如何行使有”项下,名义持有人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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