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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T 0008 S-2014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核桃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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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T 0008 S-2014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核桃粉 2014 山东 德兴 阿胶 制品有限公司 核桃
Q/DXT0008S Q/DXT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T 0008S-2014 核桃粉 2013-12-25发布 2014-01-25实施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立国、李衍华、杨翠翠。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核桃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桃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核桃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豆奶粉、银杏、阿胶经过混合、灭菌、包装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898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64 核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38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3 分类 3.1 核桃粉 以核桃为原料,添加豆奶粉、白砂糖经过粉碎、混合、灭菌、包装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3.2无添加蔗糖核桃粉 以核桃为原料,添加豆奶粉经过粉碎、混合、灭菌、包装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3.2 银杏核桃粉 以核桃为原料,添加银杏、碳酸钙、豆奶粉经过粉碎、混合、灭菌、包装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 3.3 阿胶核桃粉 以核桃为原料,添加阿胶、豆奶粉经过粉碎、混合、灭菌、包装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2 核桃 应符合GB 10164的规定。 4.1.3 碳酸钙 应符合GB 14880和GB 1898的规定。 4.1.4 豆奶粉 应符合GB/T 18738的规定。 4.1.5 阿胶、银杏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4.2.1 核桃粉 原料→粉碎→混合→灭菌→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浅灰黄色或浅灰色 冲调性 润湿下沉快、易溶解、允许有少量团块 组织形态 粉米状,允许有小颗粒,无杂质 口味及气味 具有核桃粉特有的香味,无异味 异物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核桃粉 无添加蔗糖核桃粉 银杏核桃粉 阿胶核桃粉 水分/(g/100g) ≤ 6.0 6.0 6.0 6.0 蛋白质/(g/100g) ≥ 6.0 6.0 6.0 7.0 蔗糖/(g/100g) ≤ - 0.5 - - 总砷(以As计)/(mg/kg) ≤ 0.5 0.5 0.5 0.5 铅(以pb计)/(mg/kg) ≤ 0.5 0.5 0.5 0.5 酸价(以脂肪计)/(KHO(mg/g)) ≤ 3.0 3.0 3.5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0.25 0.25 0.25 黄曲霉毒素B1/(ug/kg) ≤ 5.0 5.0 5.0 5.0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计数/(cfu/g) ≤ 4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冲调性 取25g被测样品于500ml烧杯中,用200ml 70℃以上热水冲调,用玻璃棒搅拌1min后观察其溶解情况。 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检验 用目测、鼻闻、口尝等方法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8.2 理化检验 8.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蔗糖 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8.2.7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微生物检验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8.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8.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抽样 原料与生产条件相同的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测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件数见表4. 表4 抽样件数 每批生产件数(已基本包装单位计) 抽样件数(已基本包装单位计) 500含500以下 8 501---3200 13 3201---35000 20 35001以上 32 9.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要求经厂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9.3 型式检验 9.3.1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 9.3.2正常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9.4 判定规则 9.4.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 9.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微生物指标合格,其余项目有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标志、标签 10.1.1 单位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相关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 10.1.2 外包装上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10.2 包装 10.2.1 内包装玻璃瓶或袋装,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10.2.2 产品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10.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必须遮盖、防日晒雨淋,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磕碰。 10.4 贮存 10.4.1 产品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有害、易挥发及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10.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 11 保质期 在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前提下,产品从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18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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