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40X0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622—2016清真食品认证通则2016-03-15发布2016-04-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622—2016I前言本标准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内容参照国际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属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的《“清真”用词的使用准则》(1997)制定。本标准由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负责解释。在天津市未设立认证机构和制定执行程序前,本标准的执行程序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执行。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凤霞、李自然、王永亮、李德宽、马成才、王生军、牛莉、王岳坤、李艳萍、龚卫红、张洪恩。DB12/T622—2016II引言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规范清真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认证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统一清真产业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并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制定国家清真认证标准迫在眉睫。在国家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之前,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清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天津与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四川、河南、辽宁九省(区、市)参考有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讨论、修改完善,共同制定《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并作为九省(区、市)的联盟认证标准,分别发布,统一实施。DB12/T622—20161清真食品认证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