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150B51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597.2—2006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Non-environmentpollutionPerinereisaibuhitensis(Grube)Part2:Criterionofculturetechnology2006-01-05发布2006-02-0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597.2—2006前言本部分主要依据多年来科研推广成果,浙江省双齿围沙蚕科研与养殖生产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同时参考了国家的有关标准而制定的。B33/597-2006《无公害双齿围沙蚕》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人工育苗技术规范;──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本部分为DB33/597-2006的第2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玉环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宁波大学。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蒋霞敏、王春琳、王德波。1DB33/T597.2—2006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双齿围沙蚕(Perinereisaibuhitensis(Grube))养殖方式、苗种、养殖管理、采捕、包装、运输等操作技术。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的养成,其它种的沙蚕养殖可参照实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养殖方式3.1平涂粗养3.1.1场地的选择应选择地势平坦、每潮汛可自然纳潮2次~4次以上的中高潮滩涂,以泥、或泥沙富含有机质的滩涂。3.1.2改造在养殖区下限筑一条长堤,高10cm~20cm,防止幼苗的流失外逃和防止低潮区养殖贝等其他生物清塘时农药的危害。滩面在养殖前要铲除大米草等并进行翻耕,将滩面翻深约20cm,同时清除敌害生物。放苗前3d~7d滩面施以发酵、晒干并碾碎的猪粪、牛粪等有机肥料。3.2蓄水养殖3.2.1场地的选择同3.1.1。3.2.2改造生长大米草的内湾或底质较硬的高潮带可通过筑堤蓄水、深翻施肥等的措施,改造成养殖场地。面积为0.3hm~67hm,水深20cm~50cm,设排水沟渠,清塘,药物使用按NY-5071的规定进行,放苗前3d~7d滩面施以发酵、晒干并碾碎的猪粪、牛粪等有机肥料。3.3土塘养殖3.3.1场地的选择面积为0.3ha~67ha,水深20cm以上的土塘均可利用。3.3.2改造养殖前10d清塘,药物使用按NY5070和NY5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