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添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ACP0001S-2018代替Q/MACP0001S-2017食用植物调和油2019-01-16发布2019-01-16实施上海三添食品有限公司发布SHQB前言本标准参照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规定制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MACP0001S-2017《芝麻调和油》。本标准与Q/MACP0001S-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用植物调和油》;——修改了范围,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豆油和芝麻油的比例;——对原标准中黄曲霉毒素B1指标由小于8.0µg/kg修改为符合GB2761的规定;——对原标准中酸价指标应符合GB2716的规定修改为小于等于2.0mg/g;本标准适用的受委托企业名称及地址如下:企业名称:泰州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工业集中区本标准由上海三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上海三添食品有限公司发布。本标准由上海三添食品有限公司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三添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燕、孙霞、王骏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MACP0001S-2014、Q/MACP0001S-2017;SHQBQ/MACP0001S-2018食用植物调和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80%大豆油为主要原料,以20%芝麻油为辅料,经过调配、灌装后而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GB2716的规定。3.3理化指标酸价应符合表1的要求;其他指标应符合GB2716对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项目单位指标检验标准酸价(KOH)mg/g≤2.0GB5009.2293.4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3.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6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7食品添加剂本产品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8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5和GB14881的规定。1SH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