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JXJL 0002 S-2019 食用菌罐头.pdf
下载文档

ID:2680793

大小:221.61KB

页数:9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JXJL 0002 S-2019 食用菌罐头 2019 食用菌 罐头
Q/JXJL 晋江市新喜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XJL 0002S2019 代替 Q/JXJL 0002S-2016 食用菌罐头 2019-03-20 发布 2019-04-20 实施 晋江市新喜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JL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JXJL 0002S-2016食用菌罐头的修订。本标准与Q/JXJL 0002S-2016食用菌罐头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改“产品保质期”的表述方式;“2 规范性引用文件”、“3.1 原辅料要求”及“4 试验方法”的检验方法标准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晋江市新喜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市新喜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晋江市新喜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朱全谋。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JXJL 0002S-2016食用菌罐头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Q/JXJL 0002S-2016食用菇罐头,2013 年 4 月发布。Q/JXJL 0002S-2016食用菌罐头,2016 年 5 月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JL 0002S2019 1 食用菌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罐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腌制良好的食用菌为原料,经加工处理、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食用植物油、柠檬酸、食品用香精、D-异抗坏血酸钠,再经调味、装罐、加液、密封、杀菌、冷却等工序制成的食用菌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JL 0002S2019 2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2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3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4 腌制食用菌应符合 GB 2714 和 GB 7096 或相关食品标准的规定。3.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6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8 新鲜食用菌应无污染,无霉变,无病虫害,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和 GB 7096 的规定。3.1.9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60 氯化钠含量(以 NaCl 计)/(%)1.05.0 pH 值 4.06.0 酸价(KOH)a/(mg/g)3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JL 0002S2019 3 过氧化值a/(g/100g)0.25 铅(以 Pb 计)/(mg/kg)1.0 镉(以 Cd 计)/(mg/kg)0.5 总汞(以 Hg 计)/(mg/kg)0.1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锡(以 Sn 计)b/(mg/kg)250 米酵菌酸c/(mg/kg)0.25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d/(mg/kg)20 a 仅限有添加食用植物油的产品需要检测。b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c 仅限于有添加银耳的产品需要检测。d 仅限于以腌制食用菌为原料的产品需要检测。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食品用香精、D-异抗坏血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GB/T 10786的规定执行。4.2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的规定执行(油脂重不计入固形物重)。4.3 氯化钠含量 按GB 5009.44的规定执行。4.4 pH 值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JL 0002S2019 4 按GB 5009.237的规定执行。4.5 酸价 按GB 5009.229的规定执行。4.6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的规定执行。4.7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8 镉 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4.9 总汞 按GB 5009.17的规定执行。4.10 总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4.11 锡 按GB 5009.16的规定执行。4.12 米酵菌酸 按GB 5009.189的规定执行。4.13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的规定执行。4.14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的规定执行。4.15 净含量 按GB/T 10786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后,产品方可出厂。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且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JL 0002S2019 5 5.2 抽样方法 按QB/T 1006的规定执行。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pH 值、微生物指标。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产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 标志 6.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 号令的规定。6.2 运输包装上应标注:食品名称、制造厂名和厂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 包装、运输、贮存 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QB/T 4631 的规定。特殊要求按供需合同执行。8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8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收起
展开